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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加入收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残疾人扶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解决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参与社会活动等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省人大第69号公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和《舟山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具有本县户籍的残疾人(特困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特困残疾人”是指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低保残疾人”是指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00%-120%之间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四条  《特困残疾人优惠证》、《贫困残疾人证》由县残联审核,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扶助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学生必须实施义务教育。残疾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贫困残疾人子女,在高中阶段免收学费。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子女、低保残疾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在高中阶段免收学费、代管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可以缓交、减免有关费用。
第六条  凡被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就读的残疾学生和特困、低保残疾人子女,给予每人每学年2500元补助(扣除政府、及其他部门扶持的资金)。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被评为省级、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残疾学生,经县残联审核,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自强奖学金。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中专、大专、本科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残疾学生,凭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4000元、6000元(再次补助,享受差额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就读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给予每人每学年200元补助。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免收培训费。残疾人参加本县社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的,主办单位减半收取培训费。经县残联同意,对参加省内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学习且成绩合格的残疾人,给予50%的培训费补助。参加培训的残疾人一年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八条  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工招用(聘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年龄按《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执行。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种养殖业。重点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种养殖示范户贷款贴息和苗种补助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新开业3年内的各项费用,3年期满,对经营困难的可减免个体管理费、变更费和补换证照费;税务部门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费;建设、交通、市场管理、文化、民政等部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费、食盐批发及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凡从事个体劳务、修理等服务性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和食品加工业的残疾人,卫生部门免收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收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验贴费、健康证工本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在本县区域内就业的,在办理暂住证和招用手续时,公安、劳动等主管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免收治安许可证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争议仲裁管理费、职工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争议处理费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婚姻法》、《母婴保健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残疾预防,要将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三级医疗保健网。乡镇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康复经费,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
第十三条  参加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特困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解决;贫困残疾人由县残联解决。残疾人在县级各医院、乡镇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实行挂号、化验、交费、取药四优先。县康复办直接组织的康复对象在康复住院期间,其床位费、手术费给予适当减免 (不含材料费)。对参与县残联统一组织的白内障复明活动或到县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低保白内障患者实行免费手术,贫困白内障患者每人承担300元。特困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实行全部免费,贫困残疾人补助三分之二费用,其他残疾人补助三分之一费用;需调换假肢或重新安装假肢的,从安装之日起3年后进行调换的,经县残联同意后,给予补助。在市聋儿语训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聋儿和弱智儿童,其保育费、康复费每人每月分别给予补助100元和150元。
  第十四条  特困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确需与残疾类别相关基本辅助用品用具的,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到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申请免费配发,免费重新配发的周期为5年。贫困残疾人因其需要到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购买规定用品用具的,凭《贫困残疾人证》可按零售价优惠50%。其他残疾人因其需要到县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购买规定用品用具的, 凭《残疾人证》按零售价优惠20%。
第十五条  特困、低保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表的,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电力公司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并且每户每月免费供电10度。县自来水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特困、低保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水表的,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自来水公司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且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残疾人家庭给予每月5吨的免费供水(不到5吨的按其实用水吨数补助)。特困、低保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申请安装地点与其居住地一致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给予免收、减半收取安装费,并且免收特困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的,县电信局给予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十六条  全县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种养业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给予最低年交费额五个百分点的优惠;县残联给予最低年交费标准实际缴费额15%的补助。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各类保险。
第十七条  特困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补助生活困难费50元(补助时限由市残联确定)。残疾人的法定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确保残疾人基本生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应优先安排其进福利院(敬老院)。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做到应保尽保。特困、低保残疾人死亡的,民政部门免收火化费等殡葬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部门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牌、过街横幅减半或免收占道费、清挂费;对助残公益性广告的播出,有关单位减半或免收有关费用。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对残疾人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酌情减免。
第十九条  残疾人游览县内各景点,凭《残疾人证》免收门票;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残疾人在本县范围内乘坐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凭《残疾证》优先购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二十条  车站、码头、医院、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等服务性窗口。要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在本行业服务制度中,制订扶残助残的措施,并在适当场所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座”、“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有部分人员会使用手语。
第二十一条  残疾职工参加县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不能阻挠其正常训练和参赛,对获奖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且需救助的乞讨残疾人进行有效救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要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对特困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及其家庭,依法给予全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审批表,经户籍所在社区(村)同意、乡镇残联签署意见后,报县残联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岱山县扶持残疾人事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岱政发[2004]139号)。原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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