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福利政策 > 浏览文章

广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加入收藏 )
桂残联字〔2011〕20号
各市、县(市、区)残联:
    近年来,各级残联积极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努力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服务,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据调查,建设有残疾人服务设施的市、县(市、区)大部分能开展服务发挥作用,但是有部分县(市、区)残联在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后,不能及时使用,造成房屋闲置,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县(市、区)残联,以申报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名义,争取政府划拨土地后建造职工住宅用房,有的县(市、区)残联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房屋出租创收。这些现象明显与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宗旨不符,违反国家有关现行政策。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国残联《“十一五”期间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残联制定了《广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各市、县(市、区)残联要根据本规定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各市残联要对所辖的县(市、区)给予有力监督和指导。各市、县(市、区)的自查报告或整改报告2011年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残联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广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级市,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第三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残疾人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四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宜与其它相关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五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残疾人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当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用建设用地。
    第六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集,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第七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以所在地区残疾人人口数或所在地区常住人口数为依据确定,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建设标准要求。
    第八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构成应包括: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
    第九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房屋建筑应包括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训练和指导、文体活动、辅具供应、法律服务、等业务用房,以及管理用房、设备间、车库等辅助用房。
    第十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稳步推进建设。设施内必须设置康复指导、听力言语训练、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辅助器具供应、盲人***、法律服务、文体活动等七项服务功能。设施定名为:XX市、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加强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问题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合同制。
    第十四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加强行业指导,不断总结和完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经验,探索充分发挥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效能的机制,保障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申报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报送立项申报报告、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证明、功能使用平面设计图等材料。
    第十六条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是专门为地方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载体,应当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作用。已建设完工的,要尽快开展业务,提高功能效益。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与服务残疾人不相符的设施。坚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严禁在申报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项目中建设个人住宅用房;严禁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楼房出租或改变用途。对违反本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回到首页
上一篇: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下一篇: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