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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康复政策汇编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6月27日   加入收藏 )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渝残联﹝2008﹞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市169.4万残疾人口中,农村残疾人就有127万,占残疾人口总数的75.04%,其中20.91%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945元。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在全市普遍开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良好,一大批贫困残疾人得到了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服务。各区县(自治县)普遍对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关注与扶持,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与措施,使许多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从中直接受益。但是,从总体上看,在广大农村,农民因病致残、因残致贫、返贫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医疗保障还十分薄弱。目前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面临3个问题,一是贫困残疾人无力支付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二是相当数量的参合残疾人,因病就医时无力支付需自付的费用,仍然看不起病;三是残疾人急需的特殊医疗需求和基本的康复需求没有纳入报销补偿范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让广大农村残疾人切实享受到各项改善民生政策的实惠,根据国家卫生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残疾人是农民中最弱势的群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村广大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是市委、市政府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切实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富民兴渝、建设和谐重庆的实际行动,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健康水平和参与生活的能力。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列为特需服务人群,将残疾人急需的基本的康复需求纳入报销目录。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残联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参合率、贫困残疾人参合率、享受资助参合的残疾人数及金额、享受医疗救助的残疾人数及金额等情况,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积极宣传、动员、引导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级残联要积极动员广大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向残疾人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及其社会福利性质,并通过典型事例宣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好处,使残疾人积极主动的参加。
三、齐抓共管,落实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对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力度。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积极发挥残联的社会化工作优势,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积极协调沟通,真正使广大残疾人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受益者。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多渠道采取措施,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因贫困无力缴纳参合费用的贫困残疾人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
(三)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应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作为“特殊困难人员”,提高救助标准。
(四)鼓励医疗机构执行优惠便民政策,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诊疗提供便利条件,适当减免挂号费、诊疗费、床位费等费用,使更多的参合贫困残疾人从中受益。
(五)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逐步将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肢体残疾儿童的矫治手术、听力残疾儿童配戴助听器和康复训练)、贫困缺肢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等特殊医疗需求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等多种方式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残疾人进行补偿。
(六)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参加新农合或医疗救助条件、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慢性病补偿,给予精神科药物治疗和救助。
对需要住院的狂躁型贫困精神病患者,应纳入新农合大病统筹范畴报销,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应按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七)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财政专项补助、社会募集等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和基本的康复需求给予救助,使广大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基本医疗与康复服务,努力实现2015年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2008年4月25日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渝委发〔2008〕27号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直辖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重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现就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分类指导,综合配套、统筹发展”的要求,制定城乡统筹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农村残疾人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统筹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大对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实行主城区、渝西地区区县对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结对帮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配备康复专业人员,建立康复科室,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必须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中安排资金适当补贴。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畸残儿童矫治手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并逐步纳入残疾人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确保2015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按照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大力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采取多种帮扶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对低保户残疾人,由公共财政按每人每月增加20元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特殊补贴。对低保户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按规定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把贫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家园建设、灾民倒房重建等结合,落实好建设补助资金,确保无房、危房贫困残疾人居有其所。城市廉租住房政策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残疾人中的失地农民、超龄人员、贫困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从2008年起,市和区县(自治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用于残疾人事业不低于10%,并逐年有所增加。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发展,广泛募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动残疾儿童少年普及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加强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要建好当地特教中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其他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办好特殊教育学校,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把我市建成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高地。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培训。应用现代远程教育等手段,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通过减免学杂费、书本费等费用,给予适当生活补贴,保障残疾学前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把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考核。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和残疾人比例核查工作。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对残疾人自愿自主创业的,要在免收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残疾人综合就业能力。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和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辟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就业培训中心、文体中心、托养中心、特教中心(学校)、维权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技术和人才资源中心作用,搞好全市残疾人各类服务的示范、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功能齐全、规模适度的综合性服务中心,发挥窗口和阵地作用,搞好本区域残疾人服务的推广、带动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残疾人的各种服务。加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无障碍建设实施办法,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和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参与对无障碍建设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促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落实。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加快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电视台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栏目,电台、报刊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栏)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综合性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等课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结合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创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方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十九)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分管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为残疾人办实事。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十)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城乡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一)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根据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残联组织机构,配备与残联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建立完善区县(自治县)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
(二十三)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地方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助”和“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和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的要求,下一级残联配备班子成员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切实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解决好残疾人工作者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2008年10月21日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
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残联发〔2009〕79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做好我市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7月21日
 
 
重庆市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残疾人是最需要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08〕27号,以下简称“市委27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27号文件精神,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的长效机制,确保2015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实施对象
凡具有重庆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有医疗需求的残疾人。
贫困白内障患者是指低保户、五保户、扶贫开发户、具有白内障手术适应症及最佳矫正视力在0.05至0.1的白内障患者;
精神病患者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需要继续服药者;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是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活动的、术后效果明显的四肢畸形,如马蹄足畸形、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等;
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包括0-6岁的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肢体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的医疗。
三、基本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是指采用基本药物、使用适用技术,按照诊疗程序规范提供的急慢性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医疗服务。
(一)各区县(自治县)应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给予补助,确保残疾人实施对象全部参加合作医疗。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经办部门将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等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报销范围,在相同条件下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将精神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慢性疾病补偿范畴,按照当地慢病补偿标准补偿;
对残疾人采用传统中医技术、适宜技术等进行康复治疗应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报销范畴。随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将康复训练、装配普及型假肢、功能补偿型矫形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报销范畴。
(三)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做好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中残疾人的资助参保工作,对其患大病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应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0〕75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卫生局,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社会发展局:
残疾人社区康复具有低投入、广覆盖、简便易行的特点,是广大残疾人就地就近获得康复服务的有效形式。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每年都将新建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纳入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项目,不断扩大残疾人社区康复的覆盖面。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推进“健康重庆”建设,使残疾人及时得到康复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
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医疗和康复的第一载体,要在各级卫生部门的领导和残联的指导下,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围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完善残疾人康复网络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融为一体,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经济有效、及时方便的康复服务,真正做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二、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和残疾人各项康复工作的特点,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本着“依托、融入、服务”的原则,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以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残疾人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积极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一)筛查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掌握残疾人功能障碍情况及康复治疗、家庭病床、双向转诊和健康指导等需求,纳入居民健康档案。
(二)做好残疾儿童预防和筛查工作,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定期在辖区内举办培训班、发放普及读物、开展康复咨询和指导,加强计划免疫和慢性病监测,减少疾病致残,合理用药,减少药物致残;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开展对0—6岁残疾儿童筛查,建立残疾儿童发现随报制度,在妇女儿童保健机构的指导下,统一筛查工具、筛查方法和诊断标准,对筛查出来的患儿登记造册,对新发现的残疾儿童线索,要转介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筛查、诊断。
(三)利用残疾人节日和举办专题活动做好对残疾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残疾、康复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使残疾人主动康复。
(四)根据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区康复服务。
——提供精神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精神病防治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并与现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的专业技术优势,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家庭治疗,定期门诊等方式并依托社区内工疗、农疗和娱疗站等机构,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和综合性康复,指导、督促患者服药,监护随访病人,进行阶段性评估,规范填写表卡,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
——指导和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康复训练、医疗服务、转介服务等工作,使残疾人在社区、家庭中就近就地得到康复服务。针对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疾病等肢体功能障碍者,制定训练计划,指导在社区和家庭开展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重点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由主的康复训练,指导其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做好训练记录。指导家长对智残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六方面的能力训练,并对训练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
——提供视力康复服务。为视力障碍者进行眼科常规检查。对早期发现低视力者,根据需要协助转诊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诊治,并做好跟踪随访,及时掌握诊疗情况,指导患者到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康复治疗;将白内障患者转介到条件具备的医疗单位,接受相关咨询、治疗。对出院后需继续康复的患者进行跟踪随访、咨询和后续康复治疗。
——提供用品用具服务。根据残疾人的需要,提供用品用具的信息、选购、适配、家庭租赁、使用指导以及简易康复训练器具制作等服务。
三、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目标考核,强化监督检查。残疾人社区康复的关键在街镇、落实在社区、服务进家庭,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六位一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街道(乡镇)、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康复工作职能,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残联共同对残疾人康复服务、服务效果和残疾人对康复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加强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建设。“十一五”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新建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纳入“民心工程”项目,为整合资源,发挥好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的作用,新建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康复室必须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市残联为新建并达到标准的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康复室配发康复器材器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为其提供30平方米以上的康复室,并建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将其辖区内的残疾人全部列为服务对象,对持证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按照《重庆市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工作标准》审核申报,落实康复协调员和场地,统一制度上墙,并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等工作。示范社区康复室已建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要尽快协商迁至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中心卫生院。
(三)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网络,建立多层次康复服务体系。要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建康复室,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残疾人康复医生;残联是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评审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室配备适用康复器材器具,为社区(村)康复站配备经济适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器具、残疾人用品用具和康复普及读物,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形成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网络。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康复人员素质。加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各类康复技术培训,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水平。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精神病防治5类残疾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服务供应站,市残联和市卫生局负责为区县(自治县)培训康复师资;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和卫生局要制定适合当地的康复人员培训规划、培训制度和效果评定办法,采取多种形式举办社区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建立资格认证及持证上岗制度,并将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学分,形成稳定的社区康复工作队伍。同时,举办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实用康复技术培训,使残疾人家庭掌握一定的康复技术,为康复进家庭创造有利条件。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和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掌握残疾人数量、分布、生活状况、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建立的残疾人康复档案纳入居民健康档案范畴,统一管理并汇总上报。街道(乡镇)残联要指导社区(村)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档案,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现状,及时调整康复计划,更新统计汇总数据并按要求上报。
(六)各区县(自治县)卫生服务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残疾人,凭《残疾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享受“就诊、交费、取药”三优先,并在医院明显地方张贴“凭《残疾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和“三优先”标识。
                                      2010年5月2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
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
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38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残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交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扶贫办、市编办、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市有169.4万残疾人,涉及620万家庭人口。重庆直辖以来,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基础薄弱、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把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五个重庆”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市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城乡统筹,加大农村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实行分户计算;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里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纳入分类重点救助,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救助基础上,对其本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救助金,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对贫困残疾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租住公租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将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体系之中。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贫困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政府给予一定补助;残疾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充分保障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督促城镇企业为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由政府按规定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其他残疾人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救助限额内自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寄宿型托养、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逐步实现免费适配。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加强精神病防治工作,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三、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市、区县(自治县)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在2015年前,市级要建成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建成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按照《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要求,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其余区县(自治县)要负责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社区(村)卫生室(站)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并配备康复设施设备。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青壮年残疾人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要以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和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为龙头,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根据残疾学生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开通远程教学网络,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应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5%以上,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完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提高残疾人受益面;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范管理,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区域间、城乡间平衡发展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鼓励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同等条件下,在土地使用、物资保障、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全市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福利企业用水执行城镇居民用水价格。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兴办微型企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保护政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一定比例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设备,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优先扶持。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加强扶贫基地建设,优化扶贫基地功能,强化脱贫辐射效应,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着力推进残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加大“一圈”地区对口帮扶渝东南、渝东北地区的残疾人工作力度。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2015年前,市级要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至少要建成1个公办或民办公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依托社区和社会民间机构建设日间照料站,基本建立以市级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区县(自治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政府主导、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市场运作等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着力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建立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制定和完善重庆市无障碍相关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等要按照行业无障碍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加大投入,有计划地对残疾人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政府政务公众信息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机构采用盲文、手语、语音提示、文字提示、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和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收和传播信息,参与社会生活等提供无障碍服务。全市各级电视台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影视作品要加配字幕,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2012年前,建成市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2015年前,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力争建成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已建成的要对相关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平台。定期举办市残疾人运动会、特奥会和残疾人艺术汇演;积极选拔推荐优秀残疾人体育、文艺人才参加国际、国内各项比赛;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化下乡、“健康重庆”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加强全市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
市、区县(自治县)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市、区县(自治县)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街道社区和乡镇村社要建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角或残疾人书架。
(八)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2011年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落实专人负责,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乡镇(街道)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岗,重点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重大信访事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全市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完善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整合残疾人事业信息资源,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
(九)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残疾人提供贴心服务。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标准》,整体推进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残疾人组织,选好配强残联干部,选聘优秀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两翼”区县(自治县)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一圈”区县要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市和区县(自治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应按10%的比例,专项划拨给残联,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并逐年有所增加。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三峡库区、“两翼”区县(自治县)和农村地区倾斜。建立健全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全市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残疾人工作者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残疾人工作岗位实行手语翻译特教津贴。
(三)突出重点,加强宣传。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培育亮点,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全市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居家康复是社区康复的深化,是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的落脚点。为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注重民生的一系列指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按照中国残联康复部对残疾人居家康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市残联康复工作的统一安排,现将我市开展残疾人居家康复提出如下要求:
一、居家康复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康复指导进家庭。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内容,社区康复协调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对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对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训练、手语指导;对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运动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训练、社会适应训练;对有康复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提供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能力训练、认知能力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语言交流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对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工(农)疗训练、社会适应训练、作业治疗、娱疗。
(二)辅助器具适配。贫困残疾人享受免费的辅助器具适配,对有康复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助视器、盲杖等;对有康复需求的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助听器等;对有康复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提供启智用具等;对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人提供拐杖及助行器具、轮椅、手摇三轮车等代步工具、装配假肢、装配矫形器等。
(三)个性化服务。对有康复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服药;对有康复训练需求的配发、制作简易的康复训练器材,并指导其康复训练。
(四)康复知识普及进家庭。根据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的需要,印发普及读物,为不同残疾对象免费发放。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套相应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要把居家康复服务摆上重要日程,服务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和部门职责,预算相关经费,抓好宣传发动、需求调查、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对申请救助保障的残疾人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群众满意。
三、搞好“三个”结合
要结合残疾人危房改造和居家无障碍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居家康复服务;要结合各类残疾功能障碍程度的实际需求,把居家康复服务做细做实;要结合国家彩票公益金辅助器具项目,把辅助器具配发到一两个社区(村)中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做到辅助器具适配,集中打造,逐步推开。 
2011年4月29日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残联“十二五”康复人才
培养规划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为推动重庆市“十二五”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工作,经党组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残联“十二五”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7月8日
 
重庆市残联“十二五”康复人才培养规划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残联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残联〔2010〕55号)精神,缓解康复人才短缺的现状,推进我市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特制定重庆市残联“十二五”康复人才培养规划。
一、目标任务
(一)依托全国康复机构及相关高等院校,培养百余名残疾人康复方向研究生、本科生。培训目标:夯实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基础、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掌握残疾人康复事业前沿信息,指导基层社区康复服务。培训时间为4年以上。培训对象为:相关机构在职人员、在校学生、招聘人员和残联系统康复医生等。培训方式:进修培训、学历教育。
(二)培养中级康复人才千余名。依托专业院校培养康复专业的大中专生500余名,培训时间为2—3年;依托康复机构及市残联、卫生、人社局举办的资格、学历及上岗培训(含进修)培养600余名在岗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含社区全科医生)与管理人员。培养目标:相关专业在校学生按照残联工作特点、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要求进行定向培养;在职管理人员具备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的管理工作的能力及懂得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的有关基础知识,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社区全科医生)应具备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专业技术及康复知识。培养方式:依托市残联、卫生、人社局、专业院校及康复机构通过进修、学历教育、资格证培训及上岗培训获得结业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上岗证。
(三)培养基层康复人才万余名。依托市级培训的康复师资及骨干,各区县(自治县)培训万余名社区康复协调员,实施持证上岗。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培养目标:通过对基层康复协调员的培训,达到对残疾的识别与分类、残疾人康复需求、康复服务内容及提供服务、记录和简单的评估,咨询转介,使其具备协调社会资源、实施全面康复的能力。培养方式:依托各区县(自治县)逐级培训。
(四)培训方向
1.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康复治疗技术(物理治疗、言语治疗、作业治疗、康复评定、心理康复、康复护理)、康复工程、假肢矫形、特殊教育、职业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传统康复等。
2.康复管理人员:社区康复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管理工作,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
二、经费补助
(一)选聘百余名研究生和本科生进入残联系统就业,研究生每人补助2万元、本科生补助1万元。
(二)选聘大、中专生500余名到残联系统就业。大专生补助5000元、中专生3000元。
(三)选派50名在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到有关康复机构进修,每人补助5000元。
(四)指导区县举办开展二级培训,培训1万余名社区康复协调员,给予一定培训经费补助。
三、培养方式
(一)定向培养
定向培养人员从各高、中等院校与康复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生中选拔,由用人接收单位与定向培养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学生毕业后按照有关进人程序进入残联系统工作。
(二)在职进修
1.从残联系统选派在职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康复相关机构进修。进修时间必须在1—2个月,具体进修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鼓励和支持若干名系统内在职康复管理人员攻读吉林大学公共卫生管理硕士。
(三)短期培训和知识讲座
1.举办康复骨干及管理人员师资短期培训班。
2.组派重庆市残联康复技术讲师团到区县(自治县)巡回授课。
四、职责分工
(一)市残联
市残联负责项目总体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重庆市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基地”及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作为分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残联负责收集全市残联系统康复人才需求,明确各项目任务指标,分配人才定向培养和进修名额、项目经费拨付、审核、管理及项目统计汇总、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做好与各人才培训基地、相关院校、康复机构的协作及基地资源的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各分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全市残联所属机构按照要求,采用在校生定向培养方式,确定人员,按照各地进人规定和程序,进入残联系统就业。举办全市康复骨干及管理人员师资短期培训班,并将在职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市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训学分管理。
(二)区县残联
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各分项目的具体实施,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结合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以及康复人才培养现状和需求,组织选拔定向培养及进修人员对象,签订协议,负责定向培养对象学业完成情况的督导,积极争取并落实配套资金,做好培养人员、受训人员选拔及区县分级培训班的组织、加强与市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基地的协作与资源利用,并对本地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服务,落实好督促检查。做好本地定向培养人员和进修人员的档案建立、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检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将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计划和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康复人才培养长远规划,建立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确保康复人才培养任务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残联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督导项目实施,主动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受资助或补贴人员的选拔和资金使用不发生违规现象。要集中做好项目的部署、培训,确保执行地区和执行机构人员掌握项目管理要求,落实项目任务。
定向培养协议内容由接收定向培养人员的残联所属机构自行制定,进修协议由派出进修人员所在残联机构自行制定。两类协议都要明确规定在残联系统的服务年限3年以上、违约责任、违约金及违约后采取的措施。
定向培养人员和派出进修人员不能达到或超过任务数的区县残联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残联,以便调整培养和进修人员的名额。
(二)管好用好项目经费。市残联根据各地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情况、人才队伍现有情况及需求,分配名额。各地残联根据市残联分配的名额,结合本地实际,从残联系统选拔进修人员。进修人员经费由各地残联根据派出人员数量、进修时间和进修机构分配给进修人员,但必须保证派出人员的数量和进修时间不少于任务标准。
各地残联在确定定向培养人员和在职进修人员后,由定向培养人员的接收单位或者派出在职进修人员的机构与受益人签订协议,填报《康复人才定向培养登记表》或《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情况登记表》,并将协议、登记表、录取通知书、进修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市残联申请拨款。
市残联对各地上报的《康复人才定向培养登记表》或《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情况登记表》及协议、进修证复印件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将项目款拨各地残联。由区县(自治县)残联按照协议规定,将款项补贴给定向培养人员和进修人员。
康复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限期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项目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和成效,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康复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给予人才培养工作更多的支持。
(四)组织督导检查。各地残联应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制定并履行协议,为定向培养人才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各地残联要专款专用,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保存好培养协议及相关材料档案,通过建立工作制度,定期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残联。
市残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集中对执行情况、培养人员到位工作情况、协议履行情况及进修人员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
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财政局,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财政局,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为确保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残联厅发〔2011〕25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重庆市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及时康复救助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配套经费,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条件地区可根据本地贫困残疾儿童及家庭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各承担项目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严格项目管理,提高实施质量,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及家庭能够实在受益。
2012年4月20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
重庆市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使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儿童(单项救助条件详见项目实施细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残疾儿童。
   二、资助范围与资助数量
   (一)资助范围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中低收入家庭聋儿购置配发人工耳蜗,并补助人工耳蜗手术、术后调机和术后康复训练经费;为贫困聋儿购置配发助听器并补助康复训练经费。
   ——肢体残疾儿童: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补助康复训练经费、装配矫形器。
   ——脑瘫儿童:为贫困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装配矫形器给予补助。
   ——孤独症儿童:为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
   ——辅助器具:为贫困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分项目资助标准详见项目实施细则)
(二)资助数量
按中残联项目年度分配任务(见附件1)。
    三、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一)组织管理
   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项目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七彩梦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
    1.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任能君    市残联副理事长
副组长:耿  琳    市残联康复部主任
雷建平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张顶奇    市残联康复部副主任
           梁长华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江洪芬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龙泽生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2.项目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
胡国华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耳鼻喉科主任
姚红兵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邓小玲  重庆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聋儿康复中心主任
肖  农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神经康复中心主任
张学渊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赵聪敏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儿科主任
张文京  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教授
甘文玲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副主任医师
卲  智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儿童保健中心主任
梅其霞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心理科主任
肖晓杨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
周建初  重庆市精神医学研究室主任
李泽平  重庆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中心主任
李  明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骨科主任
周明全  重庆市中山医院骨科主任医师
郑  俭  重庆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新钊  重庆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用品用具部主任
   (二)职责分工
   ——市残联 牵头制定本市项目实施办法,下达任务指标;检查、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及承担任务相关单位的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项目申报、审批、数据统计等工作。
   ——市财政局 会同市残联制定本市项目实施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 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项目工作,做好项目申报、贫困残疾儿童筛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协调做好专项资金按时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区县(自治县)残联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定点康复机构  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证项目执行质量,接受项目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实施
——制定方案  市残联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市的项目实施办法,并报中国残联备案。
——受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要求,必须由项目受助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项目执行地区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核确定资助对象,确保贫困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实施康复救助  各级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将已确定的资助对象,安排至有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保康复训练质量和效果。
   ——督导检查  各地和各项目执行单位要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市残联负责组织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并按照中国残联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报告。
   ——信息收集与统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基于网络的数据采集模式,各地残联可通过互联网完成数据的在线录入,实时审核和监控等功能,数据由中国残联集中管理。各项目具体执行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定期录入受助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相关信息;市残联负责及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上一年度数据库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各项目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市残联和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四)经费结算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受助儿童的实际情况,凭救助卡记录复印件及受助儿童康复训练经费支出单据,与当地残联进行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具体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积极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及困难。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按规定做好救助对象的筛选和辅助器具的配发等工作。集中做好项目的部署、培训,确保项目执行地区、执行机构的人员掌握项目管理要求,精通服务技术。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情况。
   (二)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加强项目机构管理,按照中国残联制定的项目机构准入标准,包括项目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验配机构、辅具适配机构等,承担项目任务的所有机构必须达到相应的准入标准,并以此为契机,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项目管理,各项目执行地区残联及相关康复机构要有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使用统一的救助卡(救助卡格式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定),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
   (三)严格使用,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包括项目机构的经费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对弄虚作假、违反项目实施原则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收回资金。已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救助项目,先由医疗保险报销,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予以资助,剩余资金可用于扩大救助儿童数量。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区县(自治县)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受助效果。通过举办项目启动仪式、组织慰问受助残疾儿童等活动,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扶助贫困残疾儿童。同时要及时收集各方面宣传资料,建立专门的项目宣传档案。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产品上要注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字样。
   (五)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检查评估。各项目执行地区残联要建立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制度,定期检查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指导基层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市残联。
各区县(自治县)要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的实施为契机,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积极推动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任务表(略)
2.聋儿(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细则(略)
3.贫困聋儿(助听器)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细则(略)
4.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细则(略)
5.贫困脑瘫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细则(略)
6.贫困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细则(略)
7.贫困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项目实施细则(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5月25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  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  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服务协议》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第二章 资格申报
第六条  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第七条  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如新增殊疾病病种应按第六条重新申报。
第三章 诊断管理
第八条  受理机构对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进行逐一初审并整理成册,于次月10日前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参保居民应准备本人的病史资料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交诊断机构。
第十条  诊断医疗机构应成立特殊疾病诊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被指定范围的特殊疾病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医保办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和3名以上专家组成。诊断专家应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副主任职称以上医师(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唇腭裂可由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诊断医疗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为参保居民进行特殊疾病诊断,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每月底前诊断医疗机构对诊断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内形成结论,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第十三条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殊疾病的管理,重点对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特殊疾病患者治疗情况建立健全个人档案,对治愈的要及时报告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患者通过单位或本人主动到经办机构申请其资格注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患者资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发生的检查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对复查结果不具备特殊疾病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核查的有关资料注销其特殊疾病资格。
第十四条  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疾病患者就医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特殊疾病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身份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确因病情需到三级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选定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认定的病种,结合病情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九条  特殊疾病患者门诊治疗后,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应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附件2)。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付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次月5日前,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同时报送《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明细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审批表》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成年人报销封顶线;儿童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第二十二条  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在渝高校大学生特殊疾病医保待遇,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医保待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区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重大疾病(10种)
一、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5种重大疾病的准入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文件执行。
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等3种重大疾病准入标准如下:
(一)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重要器官同时出现衰竭。
器官 病症 临床表现 检验或检测
心 急性心力衰竭 心动过速,心律失常 心电图异常
肝 急性肝衰竭 进展时呈黄疸,神志失常 肝功能异常,血清胆红素增高,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肺 ARDS(呼吸窘迫综合症) 呼吸加快,窘迫、发绀、需吸氧和辅助呼吸 血气分析有氧降低等,监测呼吸功能异常
脑 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 意识障碍,对语言、疼痛刺激等反应减退 
肾 ARF(急性肾功能衰竭 无血容量不足的情况下,尿少 尿比重持续在1.010+,尿钠、血肌酐增多
(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确诊HIV感染;
2.CD4小于200个/ul的各种机会性感染及肿瘤;
3.CD4大于200个/ul合并结核感染;
4.其他:HIV相关性肾病、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三)唇腭裂
1.单侧唇裂,双侧唇裂,完全唇裂,不完全唇裂;
2.完全腭裂,不完全腭裂,牙槽嵴裂,软腭裂;
3.唇裂、腭裂Ⅱ期整复术。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等2种重大疾病按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执行。
慢性疾病(13种)
四、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等12种慢性病的准入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文件执行。
五、甲亢的准入标准如下:
1.临床表现:有甲状腺毒症。
2.体征:甲状腺肿大(可伴血管杂音);甲状腺相关眼病表现;胫前粘液性水肿或类杵状指等。
3.血清游离甲状腺激素(FT4或FT3)水平增加,血清超敏促甲状腺素(TSH)水平降低。
其中第3条为必备条件。
 
附件2: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范围
  
一、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5种重大疾病的费用报销范围按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文件执行。
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等3种重大疾病费用报销范围如下:
(一)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治疗:改善相应器官功能、纠正低氧血症、DIC治疗、营氧与代谢管理、抗生素治疗等。
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和隐血试验,血糖、电解质、肝功能、肾功能,血气分析,出血凝血指标,血、痰、尿和其他创面分泌物细菌、真菌培养,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CT、磁共振等。
(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治疗:抗HIV病毒药物;抗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药物;抗真菌药物;抗结核病药;抗生素;抗寄生虫类;升白细胞药物;肝脏疾病用药;增强免疫药物;其他合并疾病治疗或辅助药物。  
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沉、血淀粉酶、血脂、凝血功能、心肌酶谱;HBVM、HCV、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虫抗体、隐球菌;痰涂片、结核培养、一般细菌培养、真菌培养;细胞免疫功能、HIV载量测定;胸部CT、心电图、腹部B超;根据感染部位不同、感染病原菌不同增加相关检查。
(三)唇腭裂
治疗:静脉输液、静脉输液(超过一组)、皮内注射 、静脉注射、吸痰护理、重症监护、心电监测、血氧饱和度监测、二级护理、住院诊查费、床位费、高频振动雾化吸入、口腔护理、冷热湿敷、氧气筒吸氧。
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免疫、血型、凝血四项,血糖测定,梅毒,艾滋,心电图、胸片。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等2种重大疾病按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执行。
四、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等12种慢性病的费用报销范围按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文件执行。
五、甲亢的费用报销范围如下:
治疗:抗甲状腺药物治疗;甲状腺手术;同位素131I治疗。
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沉;血清TT4、TT3、FT4 、FT3、TSH、TRAb、TGAb、TPOAb、TG(甲状腺球蛋白);131I摄取率;胸片、心电图、甲状腺超声;眼部CT或MRI(仅针对严重突眼者);酌情行并发症的相关检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7月5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管理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二)参保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三)参保方式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的参保工作,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由当地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3.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可独立参保。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90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四)缴费方式
1.城乡居民、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2.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取城乡居民次年度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3.在渝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政府补助
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参保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居民医保资助对象的,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资助标准予以补助。
二、待遇管理
(一)待遇享受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对选择独立参保的应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4.以上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全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二)普通门诊费用管理
1.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
2.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
3.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4.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使用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三)住院支付标准
1.起付线
参保人员住院需自付起付线的金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300元/次,三级800元/次。
2.封顶线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金额,标准为:一档7万元/人、年,二档11万元/人、年。
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费和住院费合并计算封顶线。
3.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档: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二档: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特殊疾病管理
特殊疾病包括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一般诊疗费管理
符合渝价〔2011〕277号文件规定的一般诊疗费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按总额付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大学生医保待遇
在渝高校大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统一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规定执行。
(七)新生儿医保待遇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八)孕产妇待遇支付标准
对孕产妇发生的费用,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三、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属于自付的费用,个人自理;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可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按本市规定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四、“两定机构”和“目录”管理
(一)全市统一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五、就诊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同意;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规定程序批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其住院过程中一年内按医疗机构最高等级标准只缴纳1次起付线。
六、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八、本办法从区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1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四、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做好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同时,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县(自治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县(自治县)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五、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配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同步推进,全面实施简便快捷、规范有效的医疗救助;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成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中心,为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健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服务工作,推进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七、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2年7月25日印发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
管理规范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2〕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和管理,加强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2年10月15日
 
重庆市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助器具是指由残疾人使用的,用于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损伤、残疾或残障的任何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帮助残障者补偿功能,克服障碍,改善生存质量,提高其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
第二条 目前,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仍以产品供应、配发为主,产品还只是传统的低端轮椅、拐仗、助行器等产品,为加强辅助器具个性化服务和适(验)配,迫切需要在区县建设辅助器具展示厅。为进一步规范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和管理,加强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属于非盈利的公益性服务性质。
第四条 本标准是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的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2012年新建10个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到2015年底,每个区县残联建成1所辅助器具展示厅。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六条 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要以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或残疾人人口数和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能为依据,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辅助器具展示厅地址应选择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以方便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
第八条 辅助器具展示厅场地包括辅助技术产品与功能展示体验、评估适(验)配、维修改制及适应性训练等。场地应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规定。
第四章  规模与功能
第九条 区县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规模与服务功能。
展示厅用房面积区级150平方米以上,县级100平方米以上,并设置评估适(验)配室。主要承担区县辅助器具的展示功能、宣传功能、服务功能和指导功能,面向各类残疾人开展基本辅助器具服务,掌握残疾人对辅助器具的需求情况。包括:产品的展示、评估适(验)配、使用指导、转介咨询、知识宣传、维修改造、产品租借、自制辅助器具服务等。有购买意愿的残障人士,要主动帮助其代购。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条 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l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熟悉业务知识,具备进行培训的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有较强的辅助器具评估、适(验)配、回访等工作组织实施能力,有较强的管理、督促、检查、指导乡镇(街道)辅助器具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做好辅助器具服务,搞好辅助器具适(验)配工作,配置下列设备设施。其中,市区域性中心城市按《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残联厅发〔2011〕12号)文件二级辅具中心标准配备。
(一)肢体辅助器具服务:砂轮机、手电钻、工作台、台钳、割刀、五金工具、适配训练设施等。
(二)视力辅助器具服务:对比敏感度测试卡、色觉图谱、视野计;试镜架、镜片箱;低视力验配箱等。
(三)听力语言辅助器具服务:带声场纯音听力计、助听器编程器、耳模制作设备、声级计、额带镜、耳鼻科常用器械等(有条件的区县配备)。
第七章  功能划分
第十三条 展示厅建设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辅助器具发展的趋势,能够展示一些国内外具有个性化理念的辅助器具产品。
第十四条 辅助器具展示厅建设根据规模、功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关的设备设施。为各类功能障碍者提供辅助器具信息资料查询和咨询转介等服务的平台,设置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残疾配戴和使用的各类辅助器具展示区,以及假肢、矫形器、康复训练、无障碍设施等器具展示区。
第十五条 样品应有不少于100种以上的国内外和自行研制开发的种类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器具、康复训练器具等产品。具有产品储备能力,设置分类标识牌、标准货架(柜)。
第十六条 咨询、宣传、服务区
咨询服务区具有咨询、服务对象建档、书面订购、填表申请等系列服务。设置工作台、展示牌,有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信息等。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评估适(验)配区
针对残疾人的需求为服务对象提供辅助器具适(验)配服务,具有场地、人员和设备。
第十八条 展示厅的功能区划分
按照功能进行区域划分,便于归类、管理。展示的样品要涵盖高、中、低端产品及国产、进口产品。
(一)肢体残疾人功能区
1.移动辅助类:各式助行器(车)、轮椅、三轮车、手杖、手杖凳、肘(腋)拐、可移动站立架等;
2.护理类:小便器(男)、多功能翻身床、防褥疮座(床)垫、防褥疮床垫、座厕椅、淋浴椅等;
3.日常生活类:盘及盘架、碗、叉、勺、牙刷、梳子、杯架、雨衣、拾物器、开瓶器、指甲刀、洗澡辅助器等;
(二)听力言语残疾人功能区
各种助听器(盒式、耳背式)、无线音频系统、 磁电感应装置等;
聋人专用家庭类:报警装置、闪光音乐门铃;复读机、看图说话写话、辅助沟通点读笔、电话、闹钟、婴儿哭闹提醒器等。
(三)视力残疾人功能区
各种助视器、放大镜,各类阅读器、多倍数单(双)筒望远镜,盲杖、盲表、盲人扑克、盲文纸和板/笔、语音带盲文电饭煲、语音计算器、点显器、血压计、体温计、盲人电话机、收音机、盲人用手机、滤光镜、放大软件、读屏软件、护眼灯、阅读架、大字读物;视功能训练图谱、光箱等。
(四)智力残疾人功能区
种类插板、儿童认知感知组件、儿童图形认知组件、穿衣板、可调式木钉板、钻滚筒、羊角球、字母板、智力数字练习器、模拟作业工具、积木、彩虹塔、认知拼装图片等。
(五)康复训练功能区
步行康复器材:辅助步行训练器、阶梯、平行杠、活动平板等;
上肢康复器材:肢体康复器、哑铃系列、肘关节牵引椅、肩关节回旋训练器、手指功能训练器等;
下肢康复器材:各种关节训练器、站立架、下肢功率车、踏步器等;
全身康复器材:多功能训练器、肋木、四肢被动训练器等;
作业治疗康复器材:分指板、手指插球器、手功能组合训练箱等;
治疗床系列:PT训练床、按摩床、移位床等;
儿童康复与教育系列:坐姿矫正椅、引导式训练组合、多感官互动训练系统等。
(六)家居无障碍改造功能区
各种扶手、爬楼车、斜坡板、升降装置、浴椅,防滑垫、呼叫器等。
(七)假肢、矫形器展示区
展示各类假肢、矫形器。
(八)功能体验区
提供专门区域,供残疾人亲身体验各类辅助器具。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完善辅助器具服务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二十条 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建立档案。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热情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保证正常营业时间,国定休假日应有专人值班。
第二十三条 展示厅工作纳入本区县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总体规划,经费投入纳入财政(残保金)预算,新增辅助器具,不断丰富展示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维修项目、租赁押金等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现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以下简称康复项目,详见附件)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其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已享受各级政府或有关单位专项资助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三、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及相应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并设置了康复医学科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为我市康复治疗机构。
四、申请康复项目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及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参保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申请,经其审核同意后,在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康复项目治疗。
五、康复治疗机构应按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3号)规定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良的康复治疗服务,不得拒收符合规定的参保患者;协助对就医康复患者进行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就医康复等欺诈行为发生。同时,应加强管理,完善基础台账资料,对康复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六、参保人员康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实行限额结算,其中医保基金按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的报销比例进行结算支付,其余由个人自付。
七、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医疗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不断提高参保率,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要按规定给予资助。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为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康复资格审核、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康复项目,要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卫生部门要加强康复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督促规范康复治疗行为,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良的康复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救助;残联要加强宣传,做好康复数据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已享受本通知规定康复项目专项资助人员信息按季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残疾人医保康复资格审核的依据。
八、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序号
收费编码
项目名称
类别
备注
1
340200020
运动疗法
甲类
次。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肌力、关节活动度和平衡功能障碍的患者,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2次(包括项目合并计算)。与偏瘫、脑瘫或截瘫肢体综合训练同时只支付其中1项。
2
340200040
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甲类
次。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一项。
3
340200041
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甲类
次。限儿童。3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支付总年限不超过5年。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一项。
4
3401200042
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甲类
次。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与运动疗法同时使用时只支付其中一项。
5
340200031
作业疗法
甲类
次。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生活、工作能力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6
340200038
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甲类
次。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认知知觉功能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
7
340200034
言语训练
甲类
次。限器质性病变导致的重、重度语言障碍。1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3个月;每日支付不超过1次。
8
340200037
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甲类
限 中、重度功能障碍;限三级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专科使用。1个疾病支付不超过三个月。
9
340200003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甲类
次。限本目录所列康复项目在具体实施中涉及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1疾病过程不支付超过4次。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项目管理和机构建设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2〕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项目定点机构:
   “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各类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力度,涉及残疾儿童医疗救助、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内容的康复项目陆续实施。根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康复项目管理的通知》(残联厅〔2012〕67号)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实施意见》(残联发〔2012〕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定点机构建设,规范康复项目管理,我市出台了《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1),请各区县残联参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残联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的管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对项目定点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区县残联主要领导要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区县残联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项目执行机构情况汇报并专题研究1-2次;分管领导要掌握项目实施情况,过问实施过程,解决项目机构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区县残联要设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项目工作,保证项目按要求规范实施。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残联要建立项目定期工作督查制度,每季度至少对项目定点机构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及时了解定点机构项目执行情况,协助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区县残联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的项目管理、康复效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加强机构建设和管理,扶持机构建康发展
   各区县残联要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对定点机构管理、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运行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达到《基本标准》要求的定点机构,特别是民间投资兴办的定点机构,区县残联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各区县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并督促定点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对救助对象实施医疗、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等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服务标准和减少服务项目、内容和时间。从今年起,市残联将组织专家组对各相关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对项目执行好、效果好、机构建设达标的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市残联对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下拨了市级配套经费,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档案管理、跟踪随访等。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配套区县级相应经费。
   四、加强项目档案和经费管理,推动服务有序开展
  各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准备和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到档案管理与项目同步进行,确保项目全过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并按规定上报、存档,为项目规范管理、有效运行、实施监督提供保障和依据。各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基本档案资料明细》(附件2、附件3、附件4),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制作相关档案资料。
   各区县残联要根据定点机构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尽快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定点机构。各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经费使用范围,合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将经费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以外的用途,项目经费要单独罗列科目,并制作项目经费收支流水账和详细账本。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项目实施方案,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训练)基本档案资料明细
         3.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基本档案资料明细
         4.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基本档案资料明细
2012年11月5日
附件1
 
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直接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教育、职业、社会交往等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场所。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资质
   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职能任务
   机构职能定位准确,服务宗旨正确,业务范围和工作目标清楚,服务对象、任务及工作重点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安排和具体落实措施,有总结检查和相应的效果评估材料。
    三、场地设施
   (一)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并保证服务床位的落实。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二)按要求配备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检查仪器和训练器材。
   (三)主要公共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地面要防滑、走廊墙壁要有扶手装置。
   (四)康复训练服务场所,色彩和装饰应适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四、人员配置
   (一)合理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康复专业人员不低于机构工作人员的70%。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当地卫生部门身体健康体检,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康复机构工作。
   (二)康复业务人员与康复对象的比例符合有关要求。
   (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其比例占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50%以上。
   (四)业务骨干必须有2年以上相关康复工作经验,业务主管必须具有医学、教育背景或与康复机构主要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五、机构管理
   (一)组织管理。组织结构健全、人员分工明细,岗位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问责制度和奖惩制度。
   (二)人才管理。机构要制定合理的人员培训、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财物分开、账目清晰、公开,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年度审计合格,各类会计档案、凭证、账簿、报表保存完好。财经纪律严明,无严重资产流失和违法违规情况。
   (四)安全管理。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安全保障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完备的防火、防盗、防中毒设施。
   六、康复训练与服务
   (一)制定完善的信息和档案制度,有专人负责,根据项目要求建立完备的需求档案、服务档案和康复训练档案,并保持档案完整和数据准确。
   (二)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康复服务标准、训练规范及技术操作规范等,做好转诊、转介工作,并有跟踪服务记录。
   (三)建立康复对象个案讨论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注重培养康复人才。
   (五)进行经常性的康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六)针对家长需求,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康复知识和康复技术的培训。
   (七)积极开展康复知识学习和康复技术交流活动。
    七、质量监控
   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对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进行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
   (一)日平均康复服务残疾儿童数量≥20名。
   (二)康复档案和康复训练记录书写合格率≥90%。
   (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0%。
   (四)康复设施、器材完好率80%。
   (五)残疾人康复服务满意率≥85%。
   (六)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严重违章违规现象。
   (七)康复收费合理、不存在乱收费现象。
   附件:1-1.重庆市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1-2.重庆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基本标准
          1-3.重庆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1-4.重庆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1-1
 
重庆市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场地设置
业务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并设置有:
   测听室:至少一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且符合国家GB/T16403和GB/T16296关于声场和测听室建设标准。
   个训室:每8名聋儿至少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平米,本地噪音小于45dBA。
   集体课教室(20平米以上)、儿童活动室(20平方米以上)。
   生活后勤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等。
    二、人员配置
   业务主管: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具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康复专业人员: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与康复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
   保育员:按照与康复对象不低于1:9的比例配备,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保育知识的相关培训。
    三、设备配置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设备配置首先应达到《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并配置有:
   助听器耳膜维护保养工具包一套。
   康复评估工具:聋儿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工具、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工具、学习能力测验工具等。
   康复训练设备:打击乐器、可发声玩教具、语言治疗系统设备、听觉干预系列用品用具、语言治疗系统用品用具等。
   听力检测设备:具有带声场的纯音听力计、视觉强化系统、功放、数字声级计、便携式助听器效果评估仪等。
   教学设备:CD播放机、电视机、DVD机、钢琴或电子琴、录音机、玩教具、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
   其他:专业图书和杂志5种以上、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教学挂图和卡片5套以上、儿童读物50册以上、卫生保健器具、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附件1-2
 
重庆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
基本标准(试行)
   
一、场地设置
   业务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并设置有:
   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感觉统合训练室、认知训练室、言语治疗室、康复评估室、治疗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室外活动场地、生活后勤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等)。
   二、人员配置
   业务主管: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康复专业人员: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与康复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
   保育员:按照与康复对象不低于1:9的比例配备,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三、设备配置
   康复评估工具:常规功能测试工具、全套粗大运动评估工具、全套精细运动评估工具、全套语言评估工具、全套智能评估工具等。
   康复训练设备:运动治疗设备、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感觉统合训练设备、语言治疗设备、认知治疗设备等。
   教学设备:CD播放机、电视机、DVD机、钢琴或电子琴、录音机、玩教具、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
   其他:专业图书和杂志5种以上、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教学挂图和卡片5套以上、儿童读物50册以上、卫生保健器具、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附件1-3
 
重庆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场地设置
   业务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并设置有:
   集体课教室、个训室、康复评估室、感觉统合训练室、音乐游戏室、治疗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室外活动场地、生活后勤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等)。
    二、人员配置
   业务主管: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康复专业人员: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与康复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4。
   保育员:按照与康复对象不低于1:9的比例配备,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三、设备配置
   康复训练设备:教育评估工具、认知训练设备、感觉统合训练器具、言语沟通训练设备、多感官训练设备、音乐训练设备等。
   教学设备:CD播放机、电视机、DVD机、钢琴或电子琴、录音机、玩教具、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脑等。
其他:康复教材参照使用全国建议教材、专业图书和杂志5种以上、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教学挂图和卡片5套以上、儿童读物50册以上、卫生保健器具、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附件1-4
 
重庆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场地设置
业务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面积50平方米以上,并设置有:
   集体课教室、个训室、康复评估室、感统训练室、教师办公室、室外活动场地、生活后勤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等)。
    二、人员配置
   业务主管: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康复专业人员: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与康复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
   保育员:按照与康复对象不低于1:9的比例配备,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三、设备配置
   康复评估工具:《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S-M评估量表)》、《儿童适应行为评定量表》、《中国—韦氏幼儿智力量表》、《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等。
   康复训练设备:感觉统合训练器具、音乐治疗设备、打击乐器、认知治疗设备等。
   教学设备:CD播放机、电视机、DVD机、钢琴或电子琴、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机、玩教具等。
   其他:专业图书和杂志5种以上、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教学挂图和卡片5套以上、儿童读物50册以上、卫生保健器具、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附件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训练)基本档案资料明细
 
    一、《筛查和康复救助审批表》、《康复训练登记表》、《康复项目汇总表》等表格。(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保存一份,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市残联康复部)
   二、残疾儿童家庭贫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诊断证明。(附《审批表》后,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各保存一份)
   三、《康复档案》。(机构根据项目相关要求和评估训练情况填写,并在机构保存待查)
   四、《康复救助卡》。(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基本情况和训练情况如实填写,复印件报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保存待查)
   五、《区县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共同拟写,并由区县残联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市残联康复部)
   六、项目数据库录入。(机构指定专人将残疾儿童基本资料、训练、评估、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录入项目数据库)
   七、图片、声像等资料。(机构负责做好包括训练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存档)
八、项目费用结算表。(由机构按月填写,家长和老师签字确认,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存一份,在本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报市残联康复部)
 
附件:2-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项目脑瘫儿童训练
        费用结算表(略)
      2-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项目听障儿童训练
        费用结算表(略)
      2-3.国家彩票公益金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训
        练费用结算表(略)
      2-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项目孤独症儿童训
         练费用结算表(略)
 
 
附件3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项目基本档案资料明细
 
    一、《矫治手术筛查、审批表》、《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登记表》、《手术汇总表》等表格。(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保存一份,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市残联康复部)
   二、残疾儿童家庭贫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诊断证明。(附《审批表》后,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各保存一份)
   三、《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工作用表》。(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及手术、术后训练等情况填写,并在机构保存待查)
   四、《康复救助卡》。(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基本情况和手术等情况如实填写,复印件报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保存待查)
   五、《区县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共同拟写,并由区县残联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市残联康复部)
   六、项目数据库录入。(机构指定专人将残疾儿童基本资料、手术、训练、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录入项目数据库)
   七、图片、声像等资料。(机构负责做好包括术前术后对比图片、康复训练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存档)
   八、项目费用结算表。(由机构填写,家长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存一份,在本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报市残联康复部)
 
 
附件4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项目基本档案资料明细
 
   一、《项目申请审批表》、《康复救助登记表》、《年度统计汇总表》等表格。(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保存一份,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市残联康复部)
   二、残疾儿童家庭贫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诊断证明。(附《审批表》后,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各保存一份)
   三、《康复救助卡》。(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基本情况和适配情况如实填写,复印件报机构所在地区县残联保存待查)
   四、《区县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区县残联和定点机构共同拟写,并由区县残联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市残联康复部)
   五、项目数据库录入。(机构指定专人将残疾儿童基本资料、手术、训练、资金使用等情况,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录入项目数据库)
   六、图片、声像等资料。(机构负责做好包括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存档)
七、项目费用结算表。(由机构填写,家长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机构、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市残联各存一份,在本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报市残联康复部)
                   2012年11月5日印发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康复站建设管理
规范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3〕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康复站的建设和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社区康复站建设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对照此管理规范对已建和将要建设的社区康复站进行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社区康复站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中的作用,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2013年1月30日
 
重庆市社区康复站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为残疾人融入家庭与社会创造条件,推动社区康复与社区建设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08〕27号)精神,促进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康复站是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的、为残疾人或患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场所。是社区服务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康复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主要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功能训练、工疗、农疗、娱疗、心理疏导、社会工作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当地政府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社区残疾人组织健全,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基础较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第四条 社区康复站由所在乡镇(街道)残联负责管理。社区康复站设站长1名,配备专(兼)职社区康复工作人员1—2名。
第五条 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区康复站的投入经费,支持社区康复站健康发展。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并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六条 社区康复站工作人员应接受区县级卫生、残联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施设置
   第七条 社区康复站挂牌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社区康复站”。
第八条 社区康复站有固定的训练场所及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有关制度上墙。社区康复站室内面积不小于30㎡,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50㎡。
第九条 根据社区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选择配备或自制康复器材及辅助器具,新建残疾人康复示范社区的社区康复站应配备1.5万元左右的康复器材,其他社区康复站种类不少于4种,数量不少于10件。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具等。
   第十条 社区康复站应与相关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立联系或资源共享,为在训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咨询、训练指导和评估等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康复站应配备较为系统的康复知识普及读物和康复训练指导丛书。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十二条 社区康复站主要功能
    1.面向残疾人及其亲友开展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娱疗、工疗等康复活动,提供日间照料、功能训练指导等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与服务。
    2.配合专业人员对残疾人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提供康复服务或转介服务。
    3.建立规范化的康复服务档案。
    4.对配发的辅助器具进行登记造册、维护保养、租借。
    5.开展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服务,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6.开设针对残疾人及功能障碍者亲友亲属培训指导课堂。
    7.定期组织社区残疾人及其亲友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康复站站长工作职责
    1.热爱残疾人康复事业,有爱心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协调办事能力。
    2.组织人员开展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了解辖区内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康复需求。
    3.了解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主要内容。参加业务培训,掌握基本的康复服务技术和方法。
    4.了解与残疾人社区康复相关的政策,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
    5.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志愿者及其它社会康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在社区康复站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2.为服务对象建立填写规范化康复服务档案。
    3.向康复对象及亲属传授方法,指导其在家庭进行融合式康复训练。
    4.配合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为康复对象提供辅助器具的配送、租借等服务,制作简易康复训练器具。
    5.向康复对象及亲属进行康复宣传,鼓励和帮助他们树立康复信心。
    6.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等康复服务。
    7.参加康复技术培训,认真学习康复知识,掌握康复实用技术。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本着“依托、融入、服务”的原则,针对各类残疾人不同康复需求,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康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功能训练、心理疏导、知识普及、亲友培训、简易辅助器具制作、简易康复技术培训、辅助器具服务和咨询、家居和环境无障碍改造、咨询和转介服务、残疾儿童预防和筛查、康复信息提供等多种康复服务,帮助各类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积极主动参与社区康复活动。
1.制定服务计划,组织康复服务,进行康复随访、回访和服务评估。
    2.功能训练:组织开展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3.辅助器具服务:根据各类康复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辅助器具信息、指导选购、提供租赁、使用指导和维修等服务。为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及功能障碍者配发基本辅助器具。
4.精神及智力康复服务:配合专业医生,早期发现精神疾患,采取恰当的治疗措施,协助督促病人服药,监护随访病人,预防病情复发,对重度急性期和复发的病人及时转诊。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农疗和其它康复活动。
5.知识普及服务: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技能。
    6.咨询转介服务:掌握当地康复资源,根据康复对象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辅助器具以及在全面康复领域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联系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转介,做好登记,进行跟踪服务。      
7.残疾儿童预防和筛查服务:将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的普及纳入居民健康教育;进行新生儿筛查,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开展对0—6岁残疾儿童筛查,建立残疾儿童发现随报制度。
8.康复服务档案、表卡、记录健全规范。为辖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需求和服务档案,及时做好记录,动态反映需求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3年1月30日印发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残疾预防工作的通知
 
渝残联发〔201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卫生局,北部新区残联办事处、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中国残联等部门下发《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11〕2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儿童残疾预防工作,结合国家对0—6周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儿童残疾预防工作重视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要高度重视儿童残疾预防工作,密切配合,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充分依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将儿童残疾预防及筛查工作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儿童保健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新生的残疾儿童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儿童残疾随报及早期康复工作制度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做好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保健等工作的同时,要将儿童残疾预防及筛查工作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保健工作范围。要积极联系区县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培训基层社区医务人员、妇幼保健人员。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儿童保健工作的同时,将筛查出来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转介至区县级医疗机构。
   ——区县级医疗机构 区县级医疗机构负责对疑似残疾儿童进行确诊,将有医疗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至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将确诊的残疾儿童和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信息汇总后传至区县残联。
——区县残联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要积极争取政府出台儿童预防及筛查工作相关优惠政策,落实有利于残疾儿童筛查、转介和康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落实相关经费,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要充分依托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配合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儿童残疾预防、筛查、培训等工作。要提供康复机构信息的咨询服务,将确诊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转介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三、广泛宣传教育,提高残疾预防意识,普及早期康复知识
   针对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0-6岁儿童等重点人群,有计划、有重点地普及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在基层医疗机构、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等,宣传残疾儿童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利用“全国助残日”、“全国爱耳日”、“世界孤独症日”、“精神卫生日”等节日,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2013年2月19日
 
 
中国残联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
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对预防儿童残疾、减轻残疾程度至关重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合作,规范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康复服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2日
 
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前  言
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残疾给儿童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儿童残疾已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儿童残疾工作,通过加强三级预防策略及相关的医疗、康复干预,预防和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减轻了残疾的严重程度。
儿童期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通过进行早期康复,多数儿童可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康复效果显著。但是,我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多数残疾儿童不能在发现残疾后的第一时间接受康复训练,贻误了早期康复训练的最佳时机。
根据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规定,为加强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的工作机制,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作为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手册。《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0—6岁儿童残疾筛查范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五类),评估和早期干预路径,工作要求,转介和信息管理等,并附以五类残疾儿童筛查技术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对0—6岁儿童残疾的筛查、转介、评估以及早期干预等相关服务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残联及医疗卫生、康复等相关机构。
二、内容
(一)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服务,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和预防。
(二)按照本规范配套的各类残疾筛查技术要求(见附件1—附件5),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宜的筛查方法进行儿童残疾的逐级筛查,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三)根据转介流程要求,及时转介辖区内疑似残疾儿童,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的残疾评估以及康复安置。
(四)做好辖区儿童残疾筛查的信息登记、上报和管理工作,卫生计生委、残联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
三、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根据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实施0—6岁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工作。
(3)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4)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5)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残联
(1)牵头组织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康复政策宣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2)做好残疾儿童转介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随访、家庭康复培训和指导工作。
(3)建立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4)联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儿童残疾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
(5)牵头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认定工作,开展康复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二)专业机构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1)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转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上报和反馈。
(3)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知识。
2.妇幼保健机构
(1)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业务管理及质量评估。
(2)推广适宜筛查技术,对辖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托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工作,对上报疑似残疾儿童实施分类登记及转介管理,与残联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
(4)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随访服务。
3.残疾评估机构
(1)承担儿童残疾的评估工作。
(2)将评估结果及转介康复建议反馈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需求和医疗需求的信息服务。
4.康复机构
(1)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3)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
(4)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求
1.从事儿童残疾筛查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2.从事儿童残疾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评估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从事儿童残疾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机构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并依据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2.评估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评估的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联合认定。
3.康复机构
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干预的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具有行业资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转介要求
在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评估及康复工作过程中,需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转介、评估和康复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的初筛工作,将疑似残疾的儿童信息登记在册,填写转诊单,定期上报和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1—3)。
2.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转介儿童的复筛工作,备案、上报疑似残疾儿童的信息,并转介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4—5)。
3.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疑似残疾儿童登记并转介至相应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见附表6—7)。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及转介信息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8)。由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至所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4.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残联进行信息交换。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残联负责联系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开展机构康复、社区与家庭康复。
 
 
 
 
 
 
 
 
 
 
 
 
(四)转介流程
 
 
 
 
 
 
 
 
 
 
 
 
 
 
 
 
 
 
 
 
 
 
 
 
 
 
 
 
 
 
(五)质量控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建立区域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开展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保障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有效性、稳定性及连续性。
2.残疾筛查工作需定期开展逐级质量控制。各级质控均应将质控结果进行登记,质控人员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求的机构、人员应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
3.质控指标
(1)筛查率:以区(县)为单位,某类儿童残疾实际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2)转介率:以区(县)为单位,残疾初筛结果阳性的儿童已转介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人数的百分比。
(六)信息管理
1.各筛查机构筛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筛查表、登记表填写儿童、家长的信息及筛查结果,定期将筛查信息汇总上报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收集、审核辖区内上报的残疾筛查工作报表及评估机构反馈的评估结果。
3.残疾评估机构将转介儿童的残疾评估结果定期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4.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同级残联定期交换信息。
附件:1. 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2. 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3. 0—6岁儿童肢体残疾筛查技术
      4. 0—6岁儿童智力残疾筛查技术
      5. 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
附表:1.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2.社区(乡镇)0—6岁儿童残疾初筛登记表
      3. 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
      4.区(县)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一览表
      5. 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个案登记表
      6.市(地)0—6岁儿童残疾转介评估一览表
      7. 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
      8.评估机构0—6岁儿童残疾评估结果登记表
 
附件1
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一、视力残疾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者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按最佳矫正远视力和视野状态分低视力和盲。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视力低下,而另一眼的最佳矫正远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视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眼外观检查以及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视力表进行视力残疾初筛,筛查阳性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
2.初筛方法
(1)眼外观检查:检查有无眼部结构的畸形和缺损,瞳孔区发白或眼球震颤等。
(2)视力检查:0—3岁儿童应用“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4—6岁儿童采用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
3.转介指标
(1)眼外观检查眼部结构明显畸形或有病变者。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者。
(3)视力检查双眼最佳视力低于0.3。
(4)新生儿访视时,告知出生体重<2000g、孕周<32周的早产儿和/或低出生体重儿或疑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者,应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及时进行眼部检查。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儿童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疑似视力残疾者转至视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
(1)聚光手电灯:用于瞳孔反射和眼球追随运动检查。
(2)红球:直径5cm左右的红球,用于红球试验。
(3)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不配合的儿童可选用儿童图形视力表。
2.复筛方法
(1)眼外观检查:检查有无眼部结构的畸形和缺损,瞳孔区发白或眼球震颤等。
(2)视力检查:根据儿童年龄选择相应的视力评估方法,如光照反射、瞬目反射、红球试验、眼球追随运动、视力表检查等(表1)。
 
表1  0-6岁儿童双眼视力筛查的阳性指标
年龄
双眼视力筛查方法
筛查阳性结果
0-3岁
光照反射
瞬目反射
红球试验
眼球追随运动
无瞳孔对光反射
无瞬目反射
不寻找红球
不追随灯光或目标
3-6岁
儿童图形视力表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
双眼最佳视力低于0.3
 
3.转介指标
(1)眼外观检查眼部结构的明显畸形或有病变者。
(2)表1中视力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三、视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能独立完成视觉行为观察和视力检测并矫治,能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视力残疾级别。
2.设备:白色小球(直径0.32cm)、硬币(直径24mm)、乒乓球(直径40mm)和黑布;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图形视力表;眼底镜、裂隙灯、视野计等。
(二)评估方法
依据双眼矫正视力、视野、眼电生理等检查结果,结合致盲性眼病的诊断标准进行视力残疾评估。常用视力和视野检查方法如下:
1.滚球试验法:适用于2岁及以下儿童。采用直径0.32cm的白色小球来替代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
2.视力检查:4—6岁儿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双眼远视力。
3.手指检查或实物测定法:适用于不能配合视力检查的儿童,通过检查者手指或乒乓球(40mm)、硬币(直径24mm),进行视力检查。
4.视野:一般采用对比法结合弧形视野计检查视野。
四、视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低视力和盲的儿童,除了药物、手术治疗之外,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机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光学助视器的验配和应用、人工电子视觉仪及科学系统的视觉康复训练。
 
附件2
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一、听力残疾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受限,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均指双耳而言,若双耳听力不同,以听力较好一耳听力损失情况作为评估依据。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0dB HL者为听力残疾。
二、听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新生儿听力筛查结果,通过耳外观检查、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听力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适用于0—3岁儿童的听觉行为观察。
2.初筛方法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筛查,任何年龄段的声音或语言相关条目阳性,提示有听力异常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的儿童进行复筛,在耳外观检查基础上,增加电耳镜、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检查。复筛阳性者转诊至听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
(1)电耳镜:用于外耳道、鼓膜检查。
(2)便携式听觉评估仪:适用于6个月以上儿童的行为测听。
(3)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可用于0—6岁儿童听力筛查。
(4)声级计:用于测量并监控测听房间内的本底噪声。
2.复筛方法
(1)电耳镜检查:检查有无外耳道、鼓膜异常。
(2)听力检查:采用便携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检查。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筛查阳性指标分别见表1。
表1  0—6岁儿童便携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0dBA)
 
年龄
测试音强度
测试音频率
筛查阳性结果
12月龄
60(dB HL,耳机/声场)
2kHz(纯音/啭音)
无听觉反应
24月龄
55(dB HL,耳机/声场)
2、4 kHz(纯音/啭音)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3-6岁
40(dB HL,耳机/声场)
1、2、4 kHz(纯音/啭音)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3.转介指标:便携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筛查,任何一侧耳未通过。
(三)筛查设备及环境要求
1.听力筛查设备应定期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校准。便携听觉评估仪技术指标:
(1)声音种类:纯音、啭音;
(2)频率范围:0.5、1.0、2.0、4.0 kHz;
(3)声音强度:插入耳机为25~100 dB HL;声场测听扬声器的强度为20~90 dB SPL/HL,每5dB一档。
2.筛查房屋应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 45 dB(A)。
三、听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能使用电耳镜进行耳科一般检查;独立完成纯音听力测试;能结合行为测听、耳声发射、脑干诱发电位及声导抗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2.设备:电耳镜、纯音听力计、声场、视觉强化装置、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听性脑干诱发反应仪、声导抗仪。
3.测听室:测听室要求室内光线柔和、温度适宜、物品陈设简洁,房间面积10 m2左右,听力残疾评估要求测听室本底噪声≤25 dB(A),符合GB/T16403、GB/T16296国家标准。
(二)评估方法
1.主观测听:在标准测听室内采用纯音听力计及辅助装置进行行为测听。0—6个月儿童采用听觉行为观察法;6个月-3岁儿童采用视觉强化测听法;4—5岁儿童采用游戏测听法;5—6岁儿童采用纯音测听法。
2.客观测听:采用脑干诱发电位、耳声发射、声导抗等客观测听方法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
四、听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永久性听障儿童,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机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及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附件3
0—6岁儿童肢体残疾筛查技术
 
一、肢体残疾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至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中枢、周围神经因发育异常或伤、病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上下肢因发育异常或伤、病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柱因发育异常或伤、病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对儿童肢体外观检查、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脑性瘫痪或其他肢体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
2.初筛方法
(1)一般检查:观察儿童背部体表有无囊性膨出物、内翻足或肢体残缺,以及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常见体征表现,如大腿皮纹不对称,双侧下肢不等长,两侧臀部不等宽,一侧下肢持续处于外旋位置等。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适用于0—3岁儿童。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儿童有显著脊柱膨出物、内翻足、肢体残缺或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等任何异常体征之一。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儿童,通过肢体外观检查、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以及特殊检查,有条件可结合相关辅助检查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介至肢体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包括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
2.复筛方法
(1)一般检查:观察儿童背部体表有无囊性膨出物、内翻足或肢体残缺等异常体征表现。
(2)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指导语施测。筛查结果为可疑时,需在1个月内复查,以排除因养育方式不当造成的儿童暂时性发育落后。
(3)特殊检查:对初筛可疑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儿童,采用外展试验(Ortolani试验)、Galeazzi征(Allis征)进行复筛。
(4)辅助检查:有条件的机构可进行B超或X光检查。
3.转介指标
(1)标准化发育量表筛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筛查结果可疑儿童在一个月内复查仍为可疑者。
(2)发育性髋关节脱位任一特殊检查阳性。
(3)一般检查有显著脊柱膨出物、内翻足、肢体残缺。
(4)辅助检查异常。
三、肢体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熟悉脑瘫、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等肢体残疾的高危因素,熟练阅读影像学片/报告,掌握专业诊断标准。具备脑瘫粗大运动功能评估能力。
    2.设备:脑瘫粗大运动评估(GMFM)、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MFCS),以及超声检查,X线检查等辅助设备。
(二)评估方法
1.脑瘫的评估:询问病史,了解脑瘫的高危因素;结合神经系统检查、头部影像学(CT、MRI)检查进行脑瘫诊断;采用脑瘫粗大运动评估以及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进行运动障碍的评估和分级。
2.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评估:询问病史,了解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高危因素;结合专科体检以及辅助检查进行评估。6个月以下儿童采用超声检查(Graf方法或/和Harcke方法),6个月以上儿童拍双髋关节X光正位片。
3.其他肢体残疾的评估:通过病史询问、临床体征检查以及辅助检查进行评估。
四、肢体残疾早期干预
(一)脑瘫:根据儿童发育特点及需求,与日常生活相结合,采用运动疗法(PT)、作业疗法(OT)、理疗、感觉统合训练、必要的矫形器与辅助器具的使用等综合性康复措施开展早期干预。
(二)发育性髋关节脱位:新生儿至6个月以内婴儿首选Pavlik挽具进行矫治,6个月至1岁半儿童采用闭合复位及石膏固定,1岁半以上儿童采用髋关节切开复位方法。
(三)其他肢体残疾:根据脊柱裂及脊膜膨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肢体残疾类型,选择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选择适宜的辅助器具,以改善儿童的日常生活能力。
 
附件4
0—6岁儿童智力残疾筛查技术
 
一、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智力显著低于一般水平(发育商小于70),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
由于儿童早期大脑发育的可塑性、代偿性特点,部分评估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在发育期间可能转归正常,因此在智力残疾评估时须注意发育期儿童的特殊性。
二、智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智力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
2.初筛方法: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3.转介指标: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儿童采用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介至智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包括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
2.复筛方法:采用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指导语施测。筛查结果为可疑时,需在1个月内复查,以排除因养育方式不当造成的儿童暂时性发育落后。
3.转介指标: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筛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筛查结果可疑儿童在一个月内复查,复查仍为阳性者转诊。
(三)筛查环境要求
环境要相对安静,仅放置测查桌子、椅子、测查床、小楼梯等,四壁勿做任何装饰,以免分散儿童注意力。
三、智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掌握儿童发育进程,能够使用“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和“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用于6月—6岁人群)”进行儿童智力残疾评估。
2.设备:“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评估量表及测试工具,辅助设备包括适合测试用的桌椅、围栏或有栏的床、小楼梯、进行大运动的场地。“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用于6月—6岁人群)”评估量表、手册及记录表。
(二)评估方法
采用“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对儿童智力状况进行评估,处于边界值或检查不配合的儿童应结合“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评估结果确定智力残疾及其分级。1岁以内儿童除了已经确诊患有影响智能发展的疾病或综合症时,原则上不做智力残疾诊断。
四、智力残疾早期干预
对于智力残疾筛查阳性的儿童及家庭,针对筛查中发现的养育及发育问题进行残疾预防咨询指导。确诊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及家庭,指导家庭进行病因学检查与诊断,选择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指导家庭采用家庭康复与机构康复结合的形式,以改善儿童的认知水平。
 
 
 
附件5
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
 
一、孤独症定义
孤独症是一种发育障碍的精神疾病,以社会交往障碍、沟通障碍、重复刻板行为及兴趣狭窄为主要的临床表现,通常起病于3岁之前,是广泛性发育障碍中最具代表性的疾病。目前国际上将儿童孤独症,Asperger综合征和非典型孤独症统称为孤独症谱系障碍(ASD)。
二、孤独症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孤独症初筛,筛查阳性者,或任何年龄阶段出现语言功能倒退、社交技能倒退的儿童,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
2.初筛方法: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筛查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2)任何年龄阶段出现语言功能倒退、社交技能倒退。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采用孤独症筛查量表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介至孤独症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孤独症筛查量表,包括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odified—Checklist for Autism in Toddlers,M—CHAT)、孤独症行为量表(Autism Behavior Checklist,ABC);其中18—24月龄儿童首选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进行筛查。
2.复筛方法
(1)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适用于18-24月龄儿童。量表中项目11、18、20、22回答“是”,其余项目回答“否”视为筛查不通过。若项目2、7、9、13、14、15中有两项或以上不通过,或者在全部项目中有三个项目或以上不通过者,视为存在孤独症或其他发育障碍的风险。
(2)孤独症行为量表(ABC):适用于8个月—28岁的人群。总分大于等于53分提示存在可疑孤独样症状,大于等于67分明确存在孤独样症状。
3.转介指标
(1)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筛查提示可疑或存在风险。
(2)孤独症行为量表提示可疑或明确存在孤独样症状。
三、孤独症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掌握孤独症谱系障碍相关领域的知识、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的特点以及心理测量工具的使用。
2.设备: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hildhood Autism Rating Scale,CARS)、孤独症诊断观察量表(Autism Diagnostic Observation Scale,ADOS)或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修订版(ADI-R)。
(二)评估方法
孤独症诊断主要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标准化儿童孤独症评估或诊断量表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来完成。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四、孤独症早期干预
孤独症儿童应尽早诊断并在发育可塑性最强的时期(一般为6岁以前)对其进行长期系统的干预。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采用教育干预、行为矫正、药物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措施。教育干预遵循早期长程、科学系统、个体训练、家庭参与的原则,以改善症状,同时促进智力发展,培养生活自理和独立生活能力,教会孤独症患儿掌握最基本的生存技能,劳动技能以及与人交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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